冷却期
基于冷却期的合约的解除
“冷却期”是指、在入户销售及电话诱劝销售等情况下结成合约时、从收到合约之日起、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约的制度。
如下表里的案件、可以无条件地解除合约。已经支付过费用的可以要求退还费用、并且由商家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产品的回收、到付退还等)。
符合冷却期的主要的交易
交易内容 | 诱劝方法·合约内容 | 期间 |
---|---|---|
入户销售 | 到私人住宅等、街头营销(从营业所以外的地方诱导客人到营业所)、约出营销(隐瞒销售目的诱导) | 8天 |
电话诱劝销售 | 打电话到私人住宅等进行诱劝 | 8天 |
连锁销售交易 | 诱劝他人只要让别人加入做销售员就能得到利益、从而销售产品和服务(也称为多层次传销或连锁销售) | 20天 |
特定提供持续的服务 | 美容、语言教室、补习班、家庭教师、电脑教室、介绍结婚对象的服务(美容1个月、其它的时间超过2个月、金额超过5万日元的合约) | 8天 |
提供业务的诱劝销售交易 | 诱劝介绍工作而索取报酬、销售号称是工作上必须要用的产品和服务。 | 20天 |
入户购买 | 到私人住宅内、回收贵金属等。 | 8天 |
※现金不满3000日元的情况不能进行冷却期合约取消。(入户购买除外)
※有效期间的起始日包含收到合约书的当日。
※如果商家实施了“这个合约不适用冷却期制度”等虚假的说明或者合约书有不完备的地方、即使过了上述期间、也可以进行冷却期合约取消。
冷却期通知的写法
申请冷却期时、请参考下述例文书写文书、用特定记录邮政寄送。另外、寄送之前、请将明信片的两面复印并保存好。
※文书请用日语书写
※解除信用卡的分期付款合约时、必须向信用卡公司和销售公司同时提出冷却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