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
基於猶豫期之解除契約
所謂「猶豫期」、是指在訪問買賣或電話行銷買賣等交易中所訂之契約、於收受契約日起的一定期間內可無條件解除契約的一種制度。
在下表所列的案例情況下、消費者可無條件解除契約。已支付之費用應退回給消費者、並由企業經營者負擔商品回復原狀(取回商品或以收貨方付款之方式將商品送回等)之義務。
適用猶豫期規定之主要交易方式
交易內容 | 行銷方式、契約內容 | 期限 |
---|---|---|
訪問買賣 | 前往住家推銷、街頭推銷(於營業場所以外之場所進行之推銷或訪問)、面談推銷(隱藏銷售目的的推銷) | 8天 |
電話行銷買賣 | 撥打電話至住家等場所進行之推銷 | 8天 |
多層次傳銷交易 | 以招募他人成為銷售人員即可獲取利益為推銷內容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多層次傳銷、網路直銷均屬此類) | 20天 |
特定連續性勞務提供 | 美容服務、語言教室、補習班、家庭教師、電腦教室、婚姻介紹服務(美容服務超過一個月、其他項目超過兩個月且金額超過5萬日圓之契約) | 8天 |
業務提供引誘販賣交易 | 以能夠幫忙介紹工作賺取收入為推銷內容所銷售之工作所需商品或服務。 | 20天 |
到府收購 | 來到住家收購貴金屬等商品。 | 8天 |
※現金未滿3000日圓之情況不適用猶豫期之規定(到府收購除外)。
※期限之起算日包含收受契約當日。
※企業經營者若以「本契約不適用猶豫期規定」等虛假內容進行說明或契約內容不完備時、即使超過上述期限亦可適用猶豫期之規定。
猶豫期通知之書寫方式
執行猶豫期之規定時、請參考下列範例製作書面通知、並以掛號方式寄出。另請於郵件寄出前將明信片之雙面影印留底。
※書面通知請以日文書寫。
※如為信用銷售(分期付款)契約時、猶豫期通知應同時寄送給信用銷售公司與銷售公司。